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超英美容化妆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白延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轩,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金蒂芙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超英美容化妆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金蒂芙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超英美容化妆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陕西超英美容化妆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9元,由原告陕西超英美容化妆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