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德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原告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郭思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阮德翔与被告郭思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德翔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阮德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阮德翔撤回对被告郭思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阮德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