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既启。 被执行人王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单既启与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