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刘业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唐娜与被告刘业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告刘业宇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30号2-3-1房屋一处,本院已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