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苏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