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娃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张娃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06民初42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建军申请再审称,2014年11月24日,王建军经朋友介绍向苌斌借款20万元,苌斌指派张娃娃为王建军办理借款手续,并由张娃娃代签了借款合同,后通过苌斌的妻子黄家慧分四笔转款给王建军196400元,直接扣除了3600元的利息。由此可见,实际借款人应为苌斌,实际借款金额为196400元,张娃娃只是苌斌的代理人。2019年12月份左右,张娃娃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起诉,谎称自己是借款人,请求法院判令王建军偿还其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法官询问是不是张娃娃转账给王建军的,是否有转账凭证时,张娃娃谎称是自己实际转账,相关银行卡丢失,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王建军因为不认识张娃娃,误以为张娃娃和苌斌是夫妻关系,认为钱还给谁都一样,被张娃娃欺骗,达成了调解协议。银行卡丢失并非不能出具转账凭证,而原审法院却未要求双方提供,在重要证据缺失,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1年4月25日,苌斌的母亲带领她的朋友正式找王建军面谈,告知张娃娃实际上是苌斌所在公司的会计,并非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实际归苌斌所有,张娃娃只是代理办手续,要求王建军不得偿还借款给张娃娃。王建军才知道被欺骗,后多次与张娃娃协商,张娃娃坚持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坚决要求执行调解书的约定,严重损害了王建军的合法权益。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你呢里;(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十)其他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而本案张娃娃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却轻松借给王建军20万(实际转账196400元),并不能提供转账凭证,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便签订调解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原审事实调查不清,王建军系受张娃娃欺骗签订的调解协议,原审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相关问题,就作出民事调解书,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王建军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综上,王建军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建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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