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崇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戚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崇芳与被告戚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崇芳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崇芳认为诉讼主体有变化,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崇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崇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利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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