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崇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戚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崇芳与被告戚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崇芳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崇芳认为诉讼主体有变化,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崇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崇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利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