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2307503253,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该公司乌拉斯台支行行长。

被告:贺新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苗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崔延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康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徐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王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田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张丽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吴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刘晓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邓荣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张春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张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审理经过

被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新江、苗秀琴、崔延福、康秋红、徐江、王哲、田文军、张丽慧、吴建龙、王英、刘晓雪、邓荣睿、张春雨、张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通知后其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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