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王浩申请执行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浩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38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6000元、利息120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70元,执行费137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张伟名下存款以10567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