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任秋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吾拉木·艾来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申请人任秋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吾拉木·艾来提的银行存款13000元。申请人任秋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秋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吾拉木·艾来提的银行存款13000元。

案件申请费62.5元,由申请人任秋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审判长徐翼翔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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