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家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黄德,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家坤与被执行人黄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督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566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德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工商、存款、证劵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5000元,已划拨,现通知申请执行人在十个工作日内领取案款,其表示会尽快来办理领款手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及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66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