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二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山区东泉路清泉小区2号楼二单元*室。
被告:马玉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融创瑷颐湾5号楼*室。
审理经过
原告黄二恒与被告马玉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二恒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黄二恒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二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二恒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