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碧文,男,汉族,生于1954年,住重庆市忠县。

被申请人:秦孔和,男,汉族,生于1959年,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曾碧文与被申请人秦孔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曾碧文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孔和银行存款10万元,并提供了具体银行账号,申请人曾碧文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碧文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采取在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金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敖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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