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俊,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义,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波履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3民初15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杨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波名下的车牌号为x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杨波名下的车牌号为x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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