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花群,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能,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旺,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刃,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李新月,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6月2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尚花群与被执行人陈刃、李新月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湘08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1、被执行人陈刃、李新月偿还转让费尾款及违约金共计344479.09元;2承担受理费3150元、执行费5114元,如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债务为欠款344479.09元和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150元,申请执行费5114元。2021年6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尚花群与被执行人陈刃、李新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符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822执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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