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邓德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辉红与被执行人邓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两次以上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劵、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执行人确认后,本案分配执行案款14685.97元。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案外人巢丽执行异议成立。2021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1)鄂1081执异8号执行裁定“中止对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185号供电公司宿舍2幢1单元501室房产的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工资卡的采取冻结措施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该冻结期限截止日期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司法拘留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查控结果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108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