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贺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黄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贺鹏、刘磊、黄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0万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5-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刘磊、黄静名下登记有车辆;(3)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7月,本院向住房公积金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3、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传唤、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黄静、刘磊二人的家中长时间无人居住;被执行人杨贺鹏没有在家;三人家中除农村住房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8月1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静、刘磊名下登记车辆(车牌号:豫Q×××××、豫Q×××××),查封期限2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没有查到车辆下落。

5、对查到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1)划拨网络资金:黄静2899.57元、刘磊361.84元、杨贺鹏158.72元;(2)划拨银行存款:刘磊982元、杨贺鹏869.56元、黄静76.33元。(3)执行到位资金合计5348.02元,收取执行申请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余款2798.02元交申请执行人领取。

6、2021年8月9日,冻结黄静在中原银行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1956.47元)。2021年8月13日,冻结黄静在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杨贺鹏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冻结刘磊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账户存款余额太少。冻结期限1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5、本院向杨贺鹏、刘磊、黄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申请执行前,没有申请保全财产;立案执行后,没有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资金已执行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查封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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