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经营地:乳山市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任主任。
被申请人:刘祥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0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4万元的数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在乳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长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