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山西省怀仁市。
被告:刘某,住山西省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3800元和利息12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与刘某在2019年4月份网络相识开始处对象,期间刘某多次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由于张某有车贷还款无钱可借,刘某委托张某以张某名义网贷,当时约定刘某负责归还网贷,从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份一共网贷33800元,但是刘某一直没有归还,张某在网贷到期后将借款归还并偿付利息121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特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刘某答辩称,一、本案属于重复起诉。2020年7月9日,张某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因结婚支付的51000元,2020年9月22日,怀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624民初680号判决,认定“张某与刘某恋爱期间陆续转给刘某40000多元属恋爱期间的赠与,张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并驳回了张某该项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晋06民终1012号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提起的本次诉讼与前诉系同一当事人,张某本次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判决结果。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起诉。二、张某向重庆市蚂蚁商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时,刘某并不知情,故刘某不可能委托张某以张某名义网贷,更不可能约定由刘某归还网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的(2020)晋0624民初680号案件的诉讼请求“要求刘某返还因结婚支付的510000元”所包含,(2020)晋062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与刘某恋爱期间陆续转给刘某40000多元属恋爱期间的赠与,张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并驳回了张某该项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晋06民终1012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20)晋0624民初68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变更了案由再次起诉实质是想否定(2020)晋0624民初680号案件的裁判结果,属重复起诉,故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张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