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赞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伯铭,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赞经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赞经及辩护人陈伯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杨赞经冒充女性身份,利用移动电话、微信软件以与蒙某谈男女朋友为名,编造还信用卡、还网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蒙某钱款共计82705.2元。
2.2020年7月,被告人杨赞经冒充女性身份,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钱款共计18462元。
本院查明
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赞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01167.2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赞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赞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赞经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杨赞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蒙某、杨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手机等,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杨赞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所提辩护意见为:杨赞经一贯表现良好,本次作案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赞经处扣押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银行卡1张等物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赞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赞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赞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赞经退赔被害人蒙某82705.2元、被害人杨某18462元。
三、扣押在案的扣押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