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住昌乐县红河镇肖家庄村。于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指控事实
2020 年8 月8 日14 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G65OUH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昌乐县朱孔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乔官镇驻马河村南路段由东南往西北转弯时,不慎将车滑至路东侧树上,造成路边树木受损、鲁G65OUH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在被告人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无证驾驶且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