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白斌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白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