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正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德,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陈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正春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谢正春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正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谢正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