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被告:刘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远,男,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岚县隆顺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伟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诉被告刘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岚县隆顺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鑫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鑫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