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军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方配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欧阳军根与方配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湘0626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配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阳军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方配文偿还申请执行人欧阳军根人民币17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112.5元,申请执行费156.6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方配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2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193.21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8月4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6143.21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于2021年8月5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平江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处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平江县加义镇财政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平江县××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工资及津补贴,并要求不允许变更其工资及津补贴账户,因前述账户余额不足,故本院暂无法提取。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方配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欧阳军根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9日,本案执行到位6143.21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10969.2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方配文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欧阳军根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8)湘0626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京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