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1)苏0706民初44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已按时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之情形,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涛的执行申请。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涛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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