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天瑞,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天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依尔帆·艾合买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天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6日19时,被告人俞天瑞酒后驾驶×××号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X031线由西向东行驶板房沟东湾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俞天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俞天瑞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辩称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俞天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6日19时,被告人俞天瑞酒后驾驶×××号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X031线由西向东行驶板房沟东湾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俞天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天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天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俞天瑞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俞天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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