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星展花园4-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H3Y380。

法定代表人:沈永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倩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孔祥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容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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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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