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处科技园东区大冲商务中心二期1栋1号楼3002。 法定代表人:周治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叶振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籍贯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振星追偿权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叶振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亦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被执行人叶振星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存款余额少;二、被执行人叶振星未在公安、工商及房地产等部门登记有车辆、公司及不动产信息,亦查无证券账户。根据本院委托,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被执行人叶振星户籍所在地调查其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叶振星无肿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叶振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叶振星的相关银行账户。2019年10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振星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振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叶振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叶振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梁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