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万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武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胡化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姜保超,男,约36岁,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杨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万奎诉被告武龙、胡化功、姜保超、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苏万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苏万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函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