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秀忠,男,出生于山阴县,户籍所在地山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阴县。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山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一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秀忠与受害人张某某酒后在本村小卖部因故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张秀忠用手拽住张某某衣领将其拉到小卖部外,并将其摔倒在台阶下。被告人张秀忠随即对张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张某某的脸部、眼部、嘴部受伤,牙齿出血。经山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外伤致下牙两颗牙齿松动被拔出,属轻伤二级。现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人张秀忠之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秀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秀忠与本案受害人张某某系同村村民。202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秀忠酒后在本村小卖部因受害人张某某不与其玩牌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张秀忠用手拽住张某某衣领将其拉到小卖部外,并将其摔倒在台阶下。被告人张秀忠随即对张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张某某的脸部、眼部、嘴部受伤,牙齿出血。
经山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外伤致下牙两颗牙齿Ⅲ°松动被拔出,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侦查期间,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并获得受害人谅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并当即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秀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秀忠供述、受害人张存与陈述、证人陈某1、曹某、陈某2、陈某某的证言、谅解书、调解协议、交款、领款收据、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忠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执,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秀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秀忠在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亦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秀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