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变梅,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松江,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范变梅与宋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松江在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龙山路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宋松江在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龙山路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6311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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