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宋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执行赵某与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某名下的861550.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