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行,住所地南皮县金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76773774087。
负责人:蔡永泽,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亮,该行员工。
被告:温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王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白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温秀珍、王秉强、白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截止至2020年10月29日欠款:温秀珍(配偶:周红柱)本金51212.42元,利息、罚息58461.64元(以我行小额信贷系统计算为准);王秉强(配偶:温秀利)76358.49元,利息、罚息68108.24元(以我行小额信贷系统计算为准);白倩倩(配偶:尹杰)本金72261.58元,利息、罚息58944.65元(以我行小额信贷系统计算为准)及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王秉强、温秀珍、白倩倩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人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周红柱、温秀珍、温秀利、王秉强、尹杰、白倩倩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原告方申请了小额联保贷款,2015年11月17日,温秀利、王秉强申请借款150000元,期限12月,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2015年10月8日,周红柱、温秀珍申请借款150000元,期限12月,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2015年11月17日,尹杰、白倩倩申请借款150000元,期限12月,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上述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贷双方签字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为证。至今被告温秀珍欠款(配偶:周红柱)本金51212.42元,利息、罚息58461.64元(以我行小额信贷系统计算为准);被告王秉强欠款(配偶:温秀利)76358.49元,利息、罚息68108.24元(以我行小额信贷系统计算为准);被告白倩倩欠款(配偶:尹杰)本金72261.58元,利息、罚息58944.65元(以我行小额信贷系统计算为准)。被告方的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根据小额联保合同及联保协议的相关规定,被告王秉强、温秀珍、白倩倩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清偿尚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罚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资金不受损失,特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就上述借款曾向南皮县人民法院起诉,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927民初2114号判决书,现原告就相同借款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