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翼城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山西友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辛晶晶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翼城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翼城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晶晶、被告邮政翼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辛晶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翼城县分公司退还原告辛晶晶邮费19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3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8日,原告在淘宝网店“RIZCOLLECTION高端女装”服饰店购买衣服两件,实际支付货款4230元。到货后,原告试穿并不满意,遂约定退货。2021年1月18日,原告将包裹送至被告邮政翼城公司营业处,被告邮政翼城公司快递员将该包裹收取后,原告为此向被告邮政翼城公司支付邮费19元。被告邮政翼城公司将单号为号的快递贴签贴于原告包裹上,该贴签记载寄件人为辛晶晶,收件人为riz仓储部,收件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区。后经原告查询物流信息发现,原告所寄包裹于2021年1月22日到达邮政宁波中心局所辖鄞州中心区揽投部后,并无快递员配送包裹的物流信息。遂与被告核实,得到被告答复,包裹丢失。因包裹丢失,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将所购服装退货至RIZCOLLECTION高端女装”服饰店,造成服装价款4230元的实际损失。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综上,原告与被告邮政翼城公司间形成了合法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合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翼城县分公司退还原告辛晶晶邮费19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邮政翼城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是按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答辩人已经于营业场所内公示相关赔偿办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故本案涉案邮件丢失的赔偿额不应超过邮费的三倍。被答辩人的邮件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区邮政支局遗失,应当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区邮政支局承担退还邮费并按照邮费资费三倍范围以内赔偿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被答辩人未选择保价服务,交寄邮件时未申报内件价值,并告知答辩人所寄物品为贵重物品,致使答辩人对涉案邮件按一般邮件收寄、处理,因此被答辩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涉案邮件内为被答辩人购买的两件女装。被答辩人关于邮件价值的举证不充分,故不能按照被答辩人主张的女装价款计算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21年1月18日,原告辛晶晶在淘宝网店“RIZCOLLECTION高端女装”服饰店购买衣服两件,实际支付货款4230元。到货后,原告试穿不满意,遂约定退货。2021年1月18日,原告将包裹送至被告邮政翼城公司营业处,被告邮政翼城公司快递员将该包裹收取后,原告辛晶晶为此向被告邮政翼城公司支付邮费19元。被告邮政翼城公司将单号号的快递贴签贴于原告包裹上,该贴签记载寄件人为辛晶晶,收件人为riz仓储部,收件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区。后经原告查询物流信息发现,原告所寄包裹于2021年1月22日到达邮政宁波中心局所辖鄞州中心区揽投部后,并无物流信息。遂与被告核实,得到答复是包裹丢失。因包裹丢失,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将所购服装退货至RIZCOLLECTION高端女装”服饰店,造成服装价款4230元的实际损失,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辛晶晶把包裹已投妥于被告邮政翼城公司营业处,并支付邮费,而被告邮政翼城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包裹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应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区邮政支局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邮政翼城公司存在过失,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提醒过原告辛晶晶进行保价。故对原告辛晶晶要求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翼城县分公司退还其邮费19元及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六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翼城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赔偿原告辛晶晶损失4230元并退还邮寄费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翼城县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