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姜进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

审理经过

许黎军与姜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6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0月22日,被告姜进宝共拖欠原告许黎军借款本金298000元及利息(以298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自2019年10月26日计算至2020年9月1日为39102元,自2020年9月2日起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姜进宝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许黎军偿还借款本息168551元,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被告姜进宝同意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许黎军偿还完毕;二、如被告姜进宝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则原告许黎军有权就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357元,减半收取3179元、财产保全费2206元,合计5385元,由被告姜进宝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因姜进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许黎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姜进宝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苏0311执2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姜进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黎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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