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素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经,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连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原告王素芹与被告朱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经,被告朱连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素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4.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被告朱连营因为其子朱明宇负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两年内偿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多次共计偿还借款5.4万元。余款4.6万元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朱连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确实收到原告打到被告儿子朱明宇名下的10万元,该款项是原告给被告买房的钱,不是借款。后来被告确实还过5.4万元,是替朱明宇还他欠王思红的钱。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不欠原告4.6万元。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芹系被告朱连营之嫂。2015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之子朱明宇名下转账10万元,被告认可其本人收到该款项。针对该10万元款项,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等具体内容。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间,原告之女朱赟璐收到被告支付的多笔款项共计5.4万元。原告认可朱赟璐收到的5.4万元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自行从10万元款项中扣减。后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4.6万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承认收到10万元款项的事实及还款5.4万元的事实,但持辩称意见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之子转账10万元,被告认可其本人收到10万元,但否认该款项的借款性质而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所持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收到借款后,理应及时向原告返还相关款项。现原告自认收到还款5.4万元并自行扣减后,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4.6万元,该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朱连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素芹偿还借款46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朱连营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史立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