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钟太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斌与被告钟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惠斌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朱惠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易忠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招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