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史某,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史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史某支付欠原告体育彩票款321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7日被告史某在原告经营的体育彩票店购买体育彩票欠款3212元,被告给原告写了1张欠条,约定2021年1月17日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推诿不付。

被告辩称

史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体育彩票款3212元的事实。被告虽未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属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并有经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史某在原告经营的体育彩票店购买体育彩票,形成了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所欠原告体育彩票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体育彩票款3212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史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体育彩票款32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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