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讷河市。
一审被告:张进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一审第三人:孙桂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讷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洪鑫因与被申诉人王丹、一审被告张进才、一审第三人孙桂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242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0]230000001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