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黄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锋,呼图壁县众志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柯永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永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