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欧展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贤,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奇,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国亮,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诉称,其系一家专注于个人安全防护服的生产制造、款式设计及材料开发的公司,先后获得多项相关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包括涉案名称为“反光带(UL-201)”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1),该专利于2011年4月21日申请,2012年1月11日授权。2019年9月26日,原告在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三三三号的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上发现被告展位上展示的产品中存在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相同的产品,并于被告展位处取得被告的名片。原告于2020年7月7日通过名片上的信息与被告联系、沟通后得知其存在生产、制造、销售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后原告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向被告购买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32,070.36元(其中公证费28,510.36元、购买侵权产品费560元、律师费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并未在上海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仅有的所谓“销售”侵权产品,限于原告“钓鱼”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未造成原告任何实际经济损失,故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提起诉讼,其中被诉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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