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灵县壶泉镇商村。 被执行人:付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2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付玉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付玉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依法扣划其住房公积金9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大同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付玉海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韩国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