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泽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200111135516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泽军罚金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02刑初15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追缴被执行人李泽军罚金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移送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26日先后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李泽军名下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李泽军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证券开户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李泽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2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