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国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彦忠,男,1968年1月5日,汉族,住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波,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定与被告河南张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国定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国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国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杨国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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