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管委会A区111-1室。 法定代表人:于立静,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佰昌,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张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该公司法务。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雄。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6元,减半收取计80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朝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