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进,男,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址广东省徐闻县。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3月29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熊俊,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霞检刑诉[202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进来到湛江市霞山区金小小面包店伺机作案,被害人陈某坐在其电动车上在金小小面包店门口停留准备购买面包,谢某进驾驶电动车靠近陈某,随后趁陈某不备,伸手到陈某右边上衣下摆口袋内将手机偷走。谢某进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

本院查明

经查,被害人陈某被盗是一部OPPOR11S手机,由于被盗手机信息不详、没有实物、无法提供票据等原因,均不予价格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进为谋求不法利益,在公共场所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贴身财物,系扒窃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进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某进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谢某进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3月29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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