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井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王金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井波与被执行人王金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中名下有位于承德市双滦区王菜沟的设施设备(详见拍卖设备清单)。经我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800.00元每吨,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院明确具体吨数或拍卖价格。经我院询问双方当事人议价,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机械设备总价值为人民币300000.00元。申请人于井波申请拍卖,我院以双方当事人议价300000.0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导致第一次网络拍卖已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中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滦区王菜沟的设施设备(详见拍卖设备清单),在第一次网络拍卖价格人民币300000.00元的基础上降价5%,按人民币285000.00元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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