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翟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李仕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高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翟国强与被告李仕家、高青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翟国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国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翟国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