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肖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徐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担保人符群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肖金波、徐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金波、徐燕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春平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696446元,但被执行人肖金波、徐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担保人符群华于2021年4月19日为被执行人徐燕提供担保,但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担保人符群华的银行存款16964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